筑牢丝路能源合作机制平台

期次:第1233期    作者:朱雄关   查看:60

  失序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在重构过程中需要一个既能代表新兴经济体能源诉求,又能兼顾其他类别国家能源利益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这为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构想、建立丝路能源合作机制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会。
  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同步构建丝路能源合作机制具有特殊的优势。一是时机优势。当前,由西方国家与少数油气资源国家主导和控制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正面临着因新兴经济体实力不断增强、能源治理诉求不断冲击所带来的失衡风险,这为作为新兴经济体第一梯队主要代表国的中国参与全球能源治理体系重构赢得了时机。二是地缘优势。从中国地缘区位看,我国作为陆接欧亚和海通太平洋地区的海陆兼备型国家,在能源合作中既是需求国、又是供应国,还可能成为俄罗斯和中亚国家能源输出的过境国,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从“一带一路”国家的地缘分布看,能源供给型和需求型国家交错分布在各区域内,具有较好的地缘覆盖性和交错性,非常有利于在机制内部形成大小多边的能源合作格局,更有利于全球能源合作的开展和稳定。三是互补优势。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国家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既有经合组织国家又有新兴经济体国家,各国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具有较好的互补性,有利于全球经济的相互促进和全面发展。四是平台优势。从全球层面看,中国与世界多数国家有着传统的友谊和良好的国家间关系。中国既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又与现有全球能源治理体系架构内的国际能源机构、欧佩克等主要能源组织有合作基础。从地区层面看,我国有较好的区域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金砖国家、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东盟—中日韩、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等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都将成为构建丝路能源合作机制的平台基础。
  构建丝路能源合作机制的理念依托方面,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全球影响力不断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新能源安全观、大国责任观和正确义利观的认同将成为构建丝路能源合作机制的重要理念基础。首先,新的能源安全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历了三次石油危机的冲击后,以能源充足供应和价格合理为重点内容的传统能源安全观逐渐过时。能源供给型和需求型国家对于供需互保的能源安全具有越来越强烈的诉求,彼此间合作愿望日益加深。中国新能源安全观所遵循的互利共赢、互保安全的理念,对当前“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和丝路能源合作机制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支撑作用。其次,大国的责任观。长期以来,我国在世界各地开展了大量造福当地社会的援助、援建和合作项目,深受各国人民赞赏,中国政府重情重义、诚实守信的形象也受到了各国政府信赖。在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正确义利观”所坚持的“有原则、讲情谊、讲道义”的理念,将为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能源合作机制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
  中国应抓住当前参与全球能源治理体系重构的机会,积极利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时机,以“丝绸之路”为桥梁纽带,构建丝路能源合作机制。
  第一,尽快提出构建框架并建立协调机构。能源合作的制度化和机制化是现代国际能源合作的趋势。在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我国应尽快提出构建丝路能源合作机制的设想和倡议,采取协调机构与合作机制同步构建的方式,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国家间能源合作的具体实施。在机制构建上,前期应以中国为主导对合作机制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出台合作路线图与时间表,明确实施方案和长远布局。由于“一带一路”国家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类型多样,因此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能源形势背景下,应采取渐进性发展、梯次型拓展的方式,分批次扩展参与合作机制的国家和组织。
  第二,着力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和丝路基金实体支撑作用。资源开发、能源投资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是亚投行和丝路基金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构建丝路能源合作机制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好亚投行和丝路基金,将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的多边金融机制与丝路能源合作机制进行有效融合,实现能源与金融机制的相互支撑、互促发展。
  第三,有效借助上合组织和金砖国家机制平台。“一带一路”涉及国家和地区范围广、跨度大、数量多,国家经济发展状况、能源需求程度各异,加之受现有全球和地区层面能源合作机制的约束,我国构想建立一个新的跨区域能源合作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循序渐进、梯次拓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好的途径就是借助中国参与或主导的区域性合作组织及其能源合作机制作为基础配置平台,以此为合作基础并不断进行拓展。其中,上合组织和金砖国家应是最为重要的两个基础平台。上合组织成员涵盖了“一带一路”沿线大量国家,金砖国家则包括了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等全球最主要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并且在其组织内部已提出并形成了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金砖国家“能源联盟”、“能源金砖”等能源合作理念与机制,加之其地缘分布与“一带一路”国家有较大重合,组织运作和能源合作有一定制度经验与运行基础。因此,在构建丝路能源合作机制时,重点应以这两个合作平台为基础,对其成熟的机制经验加以借鉴,对组织成员内部已构建的良好双边或小多边合作关系直接加以运用和拓展,以便尽快发挥实效。
  【朱雄关:云南大学民族政治与边疆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博士。本文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12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