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建校初期的教授委员会

期次:第1049期    作者:殷永林   查看:275

  目前,我校正在加紧现代大学制度和学院制建设的步伐。回顾我校建校初期建立和实行教授委员会的情况,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吸取有益的东西,将有助于今日学校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
  最早参与创办云南大学(建校初期称为东陆大学)的开拓者们大多是从欧洲、美国、日本等留学回国的。因此,他们在创办东陆大学时,模仿、吸收了当时欧美大学制度的许多成分,建立教授委员会(当时称为教授会),就是其中之一。
  从1922年8月东陆大学筹备处制定的《东陆大学组织大纲》看,建校初期东陆大学的教授会分为校级、科级和系级三级(科即学科,东陆大学建校初期考虑设置文、理、法、工、农、商、医七科,在科下设系)。校级教授会由校长、前二任校长、各科主任、各系主任、各科各系教授组成;科级和系级的教授会分别由各科各系的教授组成,科主任为科教授会的主席,系主任为系教授会的主席。
  校级教授会讨论决定全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方案;科级、系级教授会分别讨论决定各科和各系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方案。各级教授会的职责和权力主要有:
  一、学科、专业建设及其机构组建的建议权。在《东陆大学组织大纲》规定的教授会处理的事项中,第一项“科与系应行增减或变更时得建议于评议会”,讲的就是教授会在学科和系的增设、减少或变动方面的建议权。
  二、教学教务建设、管理和咨询权。《东陆大学组织大纲》规定的教授会处理的事项第二项为“筹议各科各系教授之改进方法”,第三项为“编订各科各系之教授课程”,第四项为“关于各种学位授予及学位问题审查决议”,第七项为“规定考核学生标准及各项考试方法”,第八项为“其他关于教授或学术上之研究经校长或评议会交付审议之事项”。第二项讲的是讨论确定各科各系教学方法的改进;第三项讲的是编订各科各系教授的课程即教学计划;第七项讲的是确定考核学生的标准和考试办法;第八项涉及校长和校评议会交付审议的其他教学事项。以上各项都是今天各高校教学教务建设、管理和咨询方面的职权。
  三、学术研究计划、组织和咨询权。《东陆大学组织大纲》规定的教授会处理的事项第四项为“关于各种学位授予及学位问题审查决议”,涉及学生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问题;第五项“关于校外演讲及编辑事项之规划”,说的是对请校外人员到校作学术演讲,或由校内专家到校外作学术演讲,以及编辑学术科研成果作出规划;第六项“筹划关于研究学术上之组织及设备”,说的是就如何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开展什么方面的学术研究,开展有关学术研究需要什么设备等提出意见和方案;第八项“其他关于教授或学术上之研究经校长或评议会交付审议之事项”,涉及校长和校评议会交付审议的其他学术研究事项。
  四、一定的人事权。从《东陆大学组织大纲》看,各级教授会还有一定的人事权。首先,在学校的校长选聘方面,学校董事会成立后,先由学校教授会推选出二人,然后交给校董会从二人中选择其中一人加以聘任。其次,学校教授会还可以选出一定的人员作为学校董事会成员。另外,各科的科主任由各科的教授们推选,并执行科教授会作出的决议;各系的主任由各系的教授们推选,并执行系教授会作出的决议。
  可见,我校建校初期在学校组织大纲中确定的各级教授会的职权是比较广泛的,各级教授会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它们充分体现了教授治理教学和学术、确定学生培养标准、参与学校管理等精神和原则。
  今天,我校的各种情况从办学环境到学校规模等,已与东陆大学创建初期发生了不可比拟的变化,原来各级教授会由校内各级组织内的所有教授组成,以及校、科、系各级领导都作为教授会的当然成员,现在要套用到学校、绝大多数学院及部分系的教授委员会,已经不可能或不适当了。但是,东陆大学创办初期各级教授会在教学、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及人事方面拥有的职权、发挥的作用,现在仍然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结合我校实际,在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学院制建设中,可以尝试让各级教授委员会发挥下述几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我校各院系的教授委员会,可以在教学改革、建设和管理方面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直至作出决定。院系的教授委员会,可以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计划修订、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考试改革、教学效果评价、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的评审、新专业申办等方面,为学院领导班子提供意见和建议,或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学院领导班子也可以把教学建设方面的权利,完全委托给院系教授委员会,由院系教授委员会讨论和决定。
  第二,我校各院系的教授委员会,可以在学科建设方面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直至作出决定。院系教授委员会,可以在院系新学科的创建、学科优势的突出、学科方向的凝炼、学科队伍的建设等方面,为学院党政班子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我校各级教授委员会,可以在科学研究方面发挥作用。各级教授委员会可以向上级部门推荐科研项目及科研评奖项目;可以讨论确定本校、本院系内立项的科研项目和获奖的科研项目。此外,院系教授委员会还可以就是否授予学生各类学位提出决定性的意见。
  第四,我校各院系的教授委员会,可以在人事任免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在系主任的任免方面,应主要听取系教授会议的意见;在院级党政班子的任免方面,应广泛、认真听取院系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在选拔聘用新教师时,院系教授委员会应发挥主要作用。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上,应充分考虑院系教授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作者系我校人文学院党委书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