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本质体现

期次:第1139期    作者:红  蒋   查看:53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化表达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标志着我党在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
  一、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在通俗意义上,协商民主被界定为: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作为对西方主流民主形式的补充,协商民主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下半叶的欧美国家,至今已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其理论成果值得引起重视。但同时必须看到,无论欧美学界对于协商民主的研究已进展到何种程度,其理论分析及表述如何趋于规范化和精致化,都无法改变这种学术思潮只能止步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门槛之外的尴尬现实。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西方国家能够在政治架构中使协商民主制度化。一方面,为拯救深陷泥潭的国家经济,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不顾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加大了对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强制性干预和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剥夺的力度,而这恰恰是与协商民主倡导者们所主张的“自由与平等”、“协商与共识”等原则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作为西方民主制度主体的选举民主制度也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其金钱政治的本色,并且,这种情况已经进入了周而复始的怪圈。
  西方民主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保障资本对利益的最大化追逐而服务的。这一本质决定了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尊重社会多元、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协商民主无法获得制度化存在的土壤,其在现实中的尴尬处境也从另一个角度给我们以启示:对协商民主的探索,必须结合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及特点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制度在新中国的建立。此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观念在我国日益深入人心,协商民主成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在政治实践中获得了包括立法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官民网络对话等越来越丰富的内涵,奠定了民主协商制度的广泛的社会基础。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它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既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充分肯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广泛发挥了各民主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作用。
  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协商民主理论在现实中的尴尬处境根本上不同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走的是一条从实践到理论,在实践过程中提炼和建构理论的道路。因此,它从一开始就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的现实生命力。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政治参与的广泛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将实施民主的权利庄严地赋予全体人民,确保了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也由此获得了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基础。二是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不是以协商作为实现民主的最终目的,而是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协商的全过程,通过协商,使我们党更好地了解和尊重人民意愿、人民权利,从而更加有力地团结和领导广大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有组织、有秩序的政治参与过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这两大特点,决定了它能与选举民主很好地融合,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从而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事实上,协商民主的有效开展,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获得人民群众高度认同与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路径首先,要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制度文化的培育。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成功的制度建设,一定要与行之有效的制度文化建设相并行,离开了制度文化建设的源头活水,就不可能把社会公众的认识统一到制度运行所需的文化层面上来,从而使制度建设失效甚至失败。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虽然存在着协商民主的朴素形态,但也因袭着牢固的“官本位”传统,协商民主制度在这样一种传统文化背景下运行,很容易出现官民虽然同为协商主体,但却不能在平等地位上进行协商的问题。因此,需要大力培育以平等、包容为核心的协商民主制度文化,树立并广泛宣传作为协商主体的官与民平等的观念。此外,协商作为现代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社会公众的政治理解能力、政治参与水平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协商民主制度文化建设来加以培育和提高。
  第二,要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研究。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深入推进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化、系统化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空间。目前,学界关于协商民主制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评介性研究、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政策宣讲性研究较为多见,而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内涵的深入论述、在中西方系统比较的基础上全面论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路径进行综合性探讨等方面的成果较少,代表性成果甚为缺乏。应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研究,突出中国特色,强化问题意识,增强现实针对性,着力解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
  第三,要积极推动理论成果向制度层面的转化。理论创新对制度创新具有先导作用,系统的理论研究往往构成政策向实践转化的桥梁。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党和国家层面应注意跟踪和归纳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从中提炼出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同时又切合中国现实国情的真理性认识,创造各方面的条件配合,推动其由理论层面向制度层面的转化。在这一过程中不应忽略一项重要工作,即:对基层政府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实践经验做进一步的理论概括,继而在实践层面加以推广。
  第四,要努力构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应当看到,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建构,最终都无法回避一个焦点问题:利益的分配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的协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能否充分体现其效能和优越性。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群体出现急剧分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错综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往往聚焦于利益问题尤其是重大利益问题上,大大增加了政府与不同协商主体之间进行民主协商的难度,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每一个似乎“不够公平”的选择都会被无限放大,而要同时实现对所有利益群体的“公平”又是不可能的事。但越是如此,政府就越应正视利益冲突问题,越要善于在妥善化解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构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各种途径优化利益分配格局、缓解各类利益冲突。在此过程中,必须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保障人民群众在广泛的政治参与中真正实现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优越性的本质体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将增强我们的制度自信,助力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实现。
  (作者系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转摘自《红旗文稿》2013年第19期)